數位轉型不能只靠內部:善用外部專家,補齊數位治理與法律風險的最後一塊拼圖
- 《董事會評論》
- 1月2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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熊全迪律師 / 理律法律事務所、張朝棟律師 / 理律法律事務所

「數位轉型」的倡議及討論已久,但直自 COVID-19 疫情開始,數位轉型才成為人們不得不然的生活實踐──諸如遠距教學、遠距辦公、視訊診療範圍擴大等。順應這項潮流,筆者做為商務法律從業者,擬從公司法暨企業經營的法律面向,探討新興技術發展的趨勢下,企業管理階層決策時應有的思維。
事實上,在疫情到來前,我國法律不是沒有「與時俱進」的數位化痕跡。以公司法為例:早在 2001 年修正時,即考量網際網路技術發展而允許視訊召集董事會;2005 年修正允許股東會可進行電子投票;至今金管會已要求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股東會均應採電子投票。
基於疫情所造成的實務需求,2021 年再修法,開放公開發行公司亦可於符合金管會規定前提下,召開視訊股東會。
由前述可知,二十多年來公司法進行了相當程度的「數位轉型」,但這些轉型似較側重董事及股東會議進行及表決方法等基本程序。然而當前數位轉型所談的更多可能是關於大數據、人工智慧、物聯網、雲端、區塊鏈、AR(擴增實境)、VR(虛擬實境)等相關新興技術,甚至有元宇宙(metaverse)的概念。
新興技術對企業經營的影響與導入想像
面對這些新興技術,企業管理階層最感興趣的可能是該等技術發展對於企業的影響,及企業經營是否有採用這些技術的可能性與必要性。
舉例來說,製造業的工廠是否應採用人工智慧或物聯網等技術,以改善、優化生產技術及流程,或精進成本管控?公司是否應運用大數據分析,擬定精準的行銷對象、策略及方式?公司提供給客戶的銷售前體驗,是否可以藉由 AR/VR 技術的方式呈現?公司是否應仿效特斯拉,接受比特幣作為支付方式?公司既有的商標、著作權等無形資產,是否可藉由發行非同質性代幣(NFT)加以活化?。
因此,「數位轉型」的需求恐怕不只與高科技或新創產業有關。在前述各項技術發展的浪潮下,未來企業的研發、生產、銷售、人力資源、財務等各類面向,都不排除會遇到數位議題及決策需求。
試想,自二十多年前網際網路誕生時,許多企業主未必料想到二十年後的今天,企業的運行會如此高度依賴網際網路。
管理階層面對新型態議題的決策挑戰
在思考各項新興技術對於企業的影響,及考慮是否應將其納為企業經營的部分環節時,公司管理階層於理應就其概念及具體應用與執行,進行相當程度的研析,進而拍板決策。
但此等新型態事項,或許不是原產業領域管理階層團隊所專精,而企業過往也並無相關經驗的,企業該如何應對?
董事會決策注意義務與外部專家顧問的角色
公司董事之選擇,應是側重對公司本業有相關或專長者,或延伸至與公司經營所需之相關功能別,例如財務、會計、法務等。
面對客觀環境的快速變遷及科技的進步,董事會於議決時,遇到較不熟悉的事項當可理解。但依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條規定:「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,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」。判斷公司負責人(董事、經理人等)於決策時是否已盡到此公司法賦予的注意義務,固然應以個案實際情況為準,但解釋上可能難以自身對此事項「不熟悉」為由,主張免其責任。
實務操作上,若董事或相關管理階層人員無對此事項有專精者,則理應委請外部專家顧問提供專業建議,從而主張已盡其注意義務;換言之,若董事會的決策係建基於外部顧問的專業意見,應可適度降低違反注意義務的潛在法律風險。
技術導入與資安事件等營運風險的評估重點
舉例而言,公司討論是否應將人工智慧運用於生產流程、業務預測或風險評估時,可考慮聘請外部專家提供建議,判斷使用此等技術及相關數據的適合性及有效性;企業若接受數位貨幣,則如何確保資產安全不被盜用;考慮是否應於企業內部採用物聯網技術,或是否運用雲端技術進行儲存及運算時,應考慮委請專家判斷服務提供者的能力、資安防護水準,分析考量資料備份的地點及方式等,避免企業發生資料外洩、駭客入侵等資安事件,甚至營運中斷等。
數位轉型的法律面向:個資、消保、金融法令、智財與元宇宙
面對各類新興數位議題,除前述的技術本質外,法律的面向也不能輕忽。例如:大數據分析往往牽涉個資法議題;人工智慧的運用(例如:自駕車、智慧醫療),可能涉及民事消費責任的歸屬及合作業者(例如:人工智慧技術商與車商、醫療院所)間的風險分配、以 AR/VR 的方式提供消費者售前體驗,應注意廣告與消保法、公平法等議題。
企業創投(CVC)擬考慮投資的新創業者發行虛擬貨幣,應判斷其商業模式是否涉及金融法令;企業發行 NFT 需注意智慧財產權的歸屬及授權安排;而元宇宙的議題更可能涉及更多跨領域法律議題。
結語:以外部資源強化數位治理,降低潛在法律風險
數位轉型及數位治理是未來企業將面對的課題。企業管理階層應善用外部技術及法律專家等資源,以更堅實的基礎協助董事會進行判斷及決策,降低潛在法律風險。
(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,不代表事務所之立場)
・本文取自《董事會評論暨家族治理評論》NO.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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